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57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9-10-19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件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附件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0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